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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保证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程一经排定,授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足量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在授课过程中发生的上课时间、地点或授课教师变化均需按此规定办理调、停、代与补课手续。

第二条 调、停、代课应履行以下相关审批手续:

(一)所有调、停、代课均需教师填写《广东金融学院调、停、代、补课申请表》,由课程授课教师所在系(部)的主管教学负责人亲笔签字批准后,于上课时间3天以前送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课程授课教师在提交调、停、代、补课申请表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地点、次数、原因及补课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因病不能按时授课的,需附医院或学校卫生所出具的病假条;因参加会议不能按时授课的,需附书面会议通知书,否则不予审批。

(二)授课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应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履行以上手续。

(三)如遇到学校重大活动需要(涉及)调、停课时,必须事先填写“学生参加学校重大活动申报表”,应由主办单位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四)因全国性的统考、统测(如成教生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等)而发生的调、停课,由承办单位提前一个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考前两周应再次落实有关调、停课安排。

(五)因法定节、假日而发生的调、停课,统一由教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办法,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能调、停、补课。确因特殊情况,只能办理代课手续。

第四条 凡经教务处审批同意调、停、代、补课申请后,授课教师及教务工作秘书应及时通知到上课学生。

对有学生选(重)修和外单位人员进修、旁听生旁听的调、停课程,若不能及时通知到上述学生的,教务工作秘书应在上课时到教室当面通知。

第五条 各系(部)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授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超过2次以上者,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六条 各系(部)在设置公共课、学科基础课时,应有2名以上教师能完整授课,以便在授课教师需调、停课时,其他教师能替补上课,尽可能减少调、停课次数。

第七条 对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停课的系(部)或教师个人将按《广东金融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学期最后两周为复习考试周,除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外,全校各类课程(包括非学历教育或租借教室培训等)一律停课,所有教室要交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教务处每一个月月末公布教师调、停、代课情况,期末汇总调、停、代、补课次数,相应调整授课教师工作量,并将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超过2次以上教师的名单报送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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