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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联合培养我校国际化人才,推动我校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教学研究水平,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合作开展国际交流项目。为做好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和协调,规范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管理,保证国际交流项目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指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通过互认学习过程、互认课程、互认学分,采取“2+2”、“3+1”、“3+2”等联合培养形式合作开展学生培养项目,学生通过参加该项目的学习,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后,可分别获得广东金融学院与国(境)外合作学校的学位证书,或者单独获得双方院校其中一方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进行国际交流项目培养学生,其形式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联合培养颁发双方学校学士学位的“2+2”等项目,该项目在我校采取单独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独立组班进行教学;第二种是联合培养颁发我校学士学位的“3+1”、“3+2”等项目,该项目在我校从三年级本科生中选拔参加国外合作院校相关专业1~2年的学习;第三种是只涉及课程及学分认证的短期交流研修项目,该项目从我校各年级学生中选拔参加国外院校或教育机构课程学习或项目实习,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学生指参加我校国际交流项目的、全日制的、正式注册的本科学生。

参加我校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的非全日制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各种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管理主要由国际教育学院或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外事办、教务处、学生处、招就处、财务处和相关系(部)予以配合。

第二章 “2+2”项目学生的组班与教学管理

第六条 “2+2”项目是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联合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本科高级专门人才的一种基本形式。该培养形式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学年,前两学年在我校完成公共基础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的学习,后两学年在国(境)外合作学校完成专业课程的学习;学习完成后,达到双方院校协议规定的要求后,可分别获得广东金融学院与国(境)外合作学校颁发的的学位证书。

第七条 我校和国(境)外合作学校应按照双方国家或地区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共同为“2+2”项目学生制定全程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并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第八条 “2+2”项目在我校前两学年的教学,采取独立组班、小班教学、不分专业、以语言培训和基础教育为主的大平台教育教学模式。

第九条 “2+2”项目学生从已报考并录取到我校各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新生中选拔,并实行独立组班建制,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条 “2+2”项目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家长签字同意,结合高考成绩、英语入学考试成绩和家庭经济能力,由国际教育学院择优选拔与录取,组成国际交流班,每班学生人数为25-30人。

第十一条 全日制本科新生经选拔录取到国际交流班后,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学费与培训费用,并凭缴费收据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到教务处办理相关的学籍异动手续。其中进入国际交流班后,若所学专业与被录取专业相同的,办理班级调整手续;若所学专业与被录取专业不同的,办理转专业和班级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班学生在我校的学籍管理按我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国际交流班学生应遵循我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基本规定,同时,还应遵循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和本办法的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国际交流学生。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班学生在我校应完成“2+2”项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两学年全部课程及其他教学任务,同时,还应达到我校与合作学校联合培养协议上规定的出国留学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班学生在我校修读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学分数及平均学分绩点,必须满足我校毕业资格与学位授予资格条件的要求,并同时满足国(境)外合作学校学位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班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参加“2+2”等项目学习的,可在第2、第4学期期末,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按照转专业或转班级手续办理,经学校批准后,可退出国际交流班。其中,在第2学期期末退出的,转回到学生原录取时所在专业的普通班级学习;第4学期期末退出的,转到学生现所在专业的普通班级学习。退出学生已缴纳的培训费,不再退还;学费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因转专业所造成的课程学分重修等损失责任自负。

第三章 报名、选拔、录取、出境

第十六条 选拔机构。学校设立“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招就处、外事办和相关系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拔工作。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七条 选拔对象。参加“2+2”国际交流班项目、“3+1”、“3+2”等国际交流项目和出国(境)短期交流研修项目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 选拔条件。本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或达到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成绩绩点,符合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申请入学条件;

(三)外语能力强,达到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

(四)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国(境)外学习任务;

(五)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选拔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家长书面同意后,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国际教育学院或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数量、相关要求、申请时间及程序,并及时发布信息。

第二十一条 自愿申报。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信息,由本人填写《广东金融学院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申请表》,并上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院(系)根据选拔条件以及学生的综合能力表现进行初选,并向国际教育学院或其他派出机构推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批。国际教育学院或其他派出机构组织对院(系)推荐学生进行外语应用能力的测试,结合考试成绩或相关留学语言资格等级证书和院(系)推荐意见,确定拟派出国际交流学生名单,报遴选小组最终确定国际交流学生名单,并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再转送合作交流学校审核。合作交流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或其他派出机构正式公布派出学生名单,并送达学生所在院(系)及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手续办理。学生接到国际交流项目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报告;国(境)外留学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或其他派出机构统一组织学生办理出国签证手续,并通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后,学生方可离校。未申请办理留学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境)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广东金融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按期返校的承诺等。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不同由国际教育学院或派出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学生如申请继续保留我校学籍,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学生离校前须凭交流学校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学籍变动的手续。交流学习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学校以保留学籍方式进行学籍变更;交流学习时间少于4个月的,由教务处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学生处视学习延误情况决定学籍变更方式,并由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遴选工作小组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赴交流学校学习的国际交流学生,应及时向派出机构和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应在两周(除假期外)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应的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际交流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合作学校完成学习任务,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复学,并插入学生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国际交流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时间视为学生的弹性学制,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6年。

第三十一条 国际交流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滞留国(境)外或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6年的,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转往其它非合作院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否则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被国(境)外合作学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作自动退学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课程成绩与学分认证

第三十四条 “2+2”、“3+1”、“3+2”等联合培养形式的国际交流项目学生,按照合作院校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选修课程;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学生,应在派出机构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指导下选修国(境)外合作院校的相关课程,并填写《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选课计划表》,送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应尽可能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同期修读的课程名称和内容一致或相近,学时与学分总量与在我校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以便回校后进行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籍审核和毕业资格认定;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学生所在院(系)要指定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必须修读的专业主干课程,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未修读的课程,回校后必须补修。

第三十六条 国际交流学生出国留学前,由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或其他派出机构,按照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格式(中、外文)制作学生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交由国际教育学院或派出机构统一寄送国(境)外合作学校。

第三十七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单,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密封寄送或交学生本人送至国际教育学院或派出机构;学习成绩单寄达我校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或派出机构组织翻译成中文后,连同外文成绩单原件一并转交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所在院(系)按照国(境)外成绩单和我校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并指导学生填写《广东金融学院国际交流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连同国(境)外学习成绩单,送交教务处审核并登录成绩。

第三十八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2+2”、“3+1”、“3+2”等国际交流项目学生,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议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读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全部认定为我校的课程,并注明“国际课程”字样。

(二)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学生,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选课计划表》,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读的课程,若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可经课程所在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若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经学生所在院(系)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性质的,可经课程所在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专业选修课;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可经课程所在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公共选修课。

第三十九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的学分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课程学分认定标准为:“2+2”、“3+1”、“3+2”等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其课程学分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议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若其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单上所列课程学时量,每学分超过18学时的,可据实认定;每学分少于18学时的,应按18学时/学分折算为我校课程学分。

(二)实习学分认定标准为:凡参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活动,满20小时可认定0.5个实习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4学分;凡参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安排的专业实验项目,满18学时可认定1个专业实验课程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

(三)毕业论文学分认定标准为: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议规定,在国(境)外学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取得学生所在系的书面同意,由国(境)外学校老师或学生所在系指派教师进行指导,由本人提交毕业答辩申请,并须按期返校完成答辩;若无法返校参加论文现场答辩者,可采取书面答辩方式,由指导老师或学生所在系指定老师直接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学分,其评分标准与形式同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下列标准进行成绩转换:

(一)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则按接收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二)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百分制成绩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62

55

(三)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四)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5、55”分。

(五)若有其它的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国际教育学院或派出机构商量确定。

第四十一条 申请办理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手续须提交国(境)外合作学校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和我校相关课程所在系(部)出示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意见,经学生所在院(系)分管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替代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后,比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仍遗漏没有修读的课程,学生需按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

第四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读课程经认定后,仍未达到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课程学分三分之二的,须降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国际交流学生经课程成绩认定和学分认定为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的,学校根据《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授予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试行)》,确定是否准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对于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希望获得我校学位的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国外学习期间我校的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十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也可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办理签证,但有关费用应由学生自行支付。

第四十七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境外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国(境)外合作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四十八条 在交流期间,国(境)外合作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国际交流学生自主支配。

第四十九条 其它相关费用问题或与以上四条不一致的费用以合作交流项目协议为准。

第五十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我校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七章 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际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合作学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指定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五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学期向所在院(系)汇报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五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于每学期初将国(境)外学习成绩提供给所在院(系),由院(系)根据学生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

第五十四条 国际交流学生应遵守我国和合作学校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国际教育学院或派出机构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六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被给予处分的,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归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返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国际交流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回国返校。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派出机构报到,由派出机构统一或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国际交流学生到所在院(系)报到时,须提供国(境)外合作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并按规定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学籍审核等有关工作。国际交流学生逾期未申报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视为无效。

第六十条 国际交流学生如需要延长学制,需于毕业当年3月底前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以院(系)收到申请时间为准〕,延长学制手续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办理,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第九章 毕业和学位认定

第六十一条 国际交流学生符合我校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其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后,按照当年毕业生办理毕业和派遣手续;确有特殊情况暂不就业的,经批准后可缓派,但缓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取得的学位(或学历)证书,可由我校协助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认证机构办理学位(学历)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开展的项目,仍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招就处、外事办、财务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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